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东民初字第3255号
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张欢,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一×。
原告刘××诉被告袁一×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媛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欢、被告袁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12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天津市河东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当时协议婚生女袁二×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双方协议离婚之时婚生女袁二×年仅1周岁,原告放弃抚养权迫于诸多无奈,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愿。原告认为随着女儿的成长今后与被告共同生活会有诸多不便。婚生女袁二×现不满两周岁,年龄尚小,原告考虑到被告的脾气性格以及自身经济条件,随原告生活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女袁二×由原告抚养;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离婚证复印件1份;
2、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
3、劳动合同及续订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4、收入证明复印件1份;
5、天津海鸥手表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复印件2份。
被告辩称: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婚生女的年龄为差7天1岁零4个月。原告在诉状中称其迫于诸多无奈放弃孩子抚养权与事实不符,双方协议离婚时,原告是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婚生女随被告生活不会存在诸多不便。原告离婚后与其父母、弟弟一家共同在一套50平方米的房屋内居住,该住房环境并不适合孩子的生活。孩子出生后一直跟被告的父母生活,已形成生活规律,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不应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1、离婚证复印件1份;
2、户口本复印件3张;
3、机动车信息栏复印件1份;
4、产权证复印件1份;
5、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
6、收入证明1份。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袁二×。2015年3月12日,原、被告在天津市河东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婚生女袁二×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至今,婚生女袁二×随被告生活,期间原告每周六日将婚生女袁二×接至原告处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证据在案佐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