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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039号
原告常一×。
法定代理人杨××(原告之母),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余,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二×。
委托代理人石立英(被告之母),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医院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长水,天津市河东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常一×诉被告常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媛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一×的法定代理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余,被告常二×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立英、张长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法定代理人杨××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婚生女。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杨××与被告感情不和及被告摔打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杨××无奈之下于2015年1月13日携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被告拒绝给付任何抚养费。现原告法定代理人杨××尚在产假期间无法外出工作,家庭负担较重,抚养原告存在实际困难,生活无以为继,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3月14日至4月14日抚养费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1份;
2、出生证复印件1份;
3、(2015)东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4、(2015)东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5、收入证明书2张;
6、孩子部分日常消费票据复印件1组;
7、(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60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8、中国银行信用卡已出账单查询打印件1份。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且被告要求抚养孩子,杨××不用支付抚养费。第一,原告要求每月3000元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抚养孩子是双方的义务,被告仅同意在结合本市物价水平及孩子实际有效支出的前提下,支付部分抚养费,且被告现在需要偿还夫妻同居期间产生的车贷、房贷,银行账单分期,汽车保险等一系列债务与费用,每月到手实际所得2000余元;第二,被告未摔打原告,被告与杨××结婚不久,杨××即被查出患有原发性不孕,前后四年去过多家医院治疗,最后经过试管治疗才有了原告,被告疼原告还疼不过来呢,不可能又摔又打当时不足一个月的原告,真要是那样的话,原告恐怕早就不行了;第三,分居期间,被告未拒绝给付抚养费,杨××于2015年1月14日谎称带原告去吃糖丸,之后要求被告送其回娘家,并称过几天让被告去接,随后三天杨××起诉离婚,在2015年2月2日开庭仅仅不到两周的时间,又起诉要抚养费,且每月一诉,导致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期间被告以奶粉、尿不湿等实物的形式支付了原告的抚养费。本着负责任的态度,2015年4月15日被告向杨××建行卡打款1000元作为原告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的抚养费,然而杨××在已被告知的情况下,仍然起诉抚养费;第四,杨××产假已过,2015年4月9日已正式上班,且每月有额外固定收入5000元,不存在有实际困难一说,杨××产假期间每月实际收入1600元,正式上班后每月实际收入5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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