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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078号
原告李一×。
法定代理人王××,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许青青,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二×,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诉被告李二×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一×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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