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丽民初字第5579号
原告任××。
被告刘××。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连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君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