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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4492号
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陈帅,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文敬,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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