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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3953号
原告刘××,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新生,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
原告刘××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广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生,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各有子女都已长大成人。双方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来因被告与原告性格不合,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现在双方已经分开,不在一起居住。尽管原告试图与被告尽量和解,但因被告的原因,始终无法与被告沟通,故提起起诉,并提出下列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个人衣物归个人;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不认可,双方在生活中虽然有争吵,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这次原告离家出走,被告根本不知因为什么,被告认为与原告之间还是有夫妻感情的,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开庭审理,综合原、被告当庭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5年6月5日,原告因被告在微信上与他人聊天并私下见面,因而不满,从家中搬出在外租房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虽有矛盾产生,亦属正常,被告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希望改正自身不足,表明了被告对婚姻、家庭的珍惜。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不能单靠简单的解除婚姻关系,只要双方珍惜和用心呵护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克服自身不足,相互沟通、理解与尊重,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还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为了社会的和谐,婚姻家庭的稳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也并未完全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与被告何××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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