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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3262号
原告刘一×,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涛,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二×,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永全,天津津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三×,无职业。
被告刘四×,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东红,无职业。
被告刘五×,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东红,无职业。
被告刘东红,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与被告刘二×、刘三×、刘四×、刘五×、刘东红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一×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刘一×负担。
代理审判员 侯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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