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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刑初字第42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一×。2014年11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金钢,天津裕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一×。2014年11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可心,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2014年11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姝瑾,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倩倩,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2014年11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一×、孙一×、孟××、赵××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一×、孙一×、孟××、赵××及辩护人杨金钢、梁可心、刘姝瑾、李倩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郭一×、孙一×、孟××、赵××伙同李某某、李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催泪喷射器等作案工具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小王庄村好新家园小区附近,以买二手车为由找到被害人李二×,欲利用试车的机会劫取李二×所出售的二手小轿车,后在试车过程中,因车况不好以及李二×得知了郭一×的手机号码,故未对李二×进行抢劫。
同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郭一×、孙一×、孟××伙同李某某、李某经预谋后,携带仿真枪、水果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小王庄村好新家园小区附近,以购买二手车为由再次找到被害人李二×,在试车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捆绑的手段,劫取李二×现金人民币20000元,白色美日吉利牌二手小轿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牌照号为津c×××××黑色别克牌二手小轿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0元)、红米note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诺基亚x1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元)、蓝色手提包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上被抢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100元。
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郭一×、孙一×、孟××、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被抢美日吉利牌小轿车及牌照为津c×××××别克牌小轿车各1辆、红米note手机及诺基亚x1型手机各1部、车钥匙、现金人民币14000元,均已发还给被害人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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