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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刑初字第415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一×,农民。1986年8月因斗殴被劳动教养二年,199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辩护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一×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一×及其辩护人尹振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薛一×伙同杨剑、刘静、(均已判刑)及马建民、“东东”(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其承租的位于本市东丽区张贵庄街利津路小肥羊后院一栋楼房的二楼内,使用麻将牌为赌具,招引社会人员以“二八杠”比大点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3月30日晚上,在上述地点进行聚众赌博时的赌资7万余元。
当晚22时许,被告人薛一×以及杨剑、刘静、马建民、“东东”等人因在赌博中输钱,便怀疑被害人郝××、杨××、郑××等人“出老千”,遂指使高积(已判刑)及杨杰、南江、高凯、汪小龙、陈思鹏、刘进(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将被害人郝××、杨××、郑××挟持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增兴窑村一平房内进行看管并殴打,索要赌博中所输赌资。转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一×及杨剑、刘静、杨浩(已判刑)、马建民、“东东”等人驾车赶到上述地点,伙同高积及杨杰、南江、高凯、汪小龙、陈思鹏、刘进等人持木棍对三名被害人继续进行殴打,后又驾车挟持三名被害人分别辗转至本市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等多个偏僻地点进行殴打并索要赌资,期间强行索取三名被害人的手机及被害人杨××人民币7000余元和一张银行卡、被害人郝××人民币3000余元、被害人郑××人民币2000余元。索要被害人杨××银行卡密码未果,被告人薛一×等人强迫被害人郝××、郑××分别写下人民币7万元的欠款条。当日5时许,被告人薛一×等人得知三名被害人的朋友已报警后,遂将银行卡、三部手机及人民币3000元归还三名被害人,并驾车将三名被害人拉回天津市东丽区,途中,被害人郝××跳车逃脱,被害人杨××、郑××被放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体表软组织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余二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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