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刑初字第35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无业。2014年3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鑫,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铁成,无业。2012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无业。2011年11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3年1月1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被告人魏一×,无业。2011年11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被告人魏二×,无业。2011年11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被告人魏三×,无业。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未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赵××、魏一×、魏二×、魏三×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铁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敏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及其辩护人张鑫、被告人赵铁成、赵××、魏一×、魏二×、魏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的某日晚上,被告人赵××因琐事与被害人刘××发生口角,双方定点在东丽湖进行斗殴。赵××伙同被告人魏二×开车赶到约定地点未见对方,刘××电话通知赵××将斗殴地点改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华明家园怀园。被告人魏三×在赵××的指使下,纠集被告人范××等人赶到斗殴地点后被事先等候的刘××等人拿棍子追赶而逃。为报复刘××,被告人赵铁成、赵××、范××与苏xx(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次日13时许,分别纠集被告人魏一×、魏二×、魏三×及孙一×(另案处理)、魏xx(另案处理)等人在华明家园林娜网吧门口集合后,携带砍刀、镐把等工具在华明家园坤园小区内将刘××截获,并将其带至华明家园紫园后道上,对刘××进行殴打,并强令其跪地对其进行拍照侮辱。
2011年5月份某日20时许,苏xx因无端猜疑被害人黄××在外说其坏话,便伙同被告人赵铁成将黄××从其家中喊出,驾车将黄××拉至东丽区华明家园紫园后道上,持甩棍、猎枪对黄××进行殴打并强令其跪地,将猎枪枪管捅入其口中对其进行拍照侮辱。
另外查明,被告人赵铁成于2014年5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伙同苏xx持凶器恐吓黄××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范××、赵铁成均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赵××于同年5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魏一×、魏二×于同年5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魏三×于同年5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范××、赵铁成、赵××、魏一×、魏二×、魏三×均在各自家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刘××达成一次性民事赔偿协议,六名被告人共计赔偿被害人刘××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每名被告人各赔偿5000元,六被告人均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六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黄××的陈述,证人孙一×、孙二×、于××、石××的证言,同案犯苏xx、魏xx的供述,被害人刘××跪地照片及黄××被人用枪威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六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民事赔偿协议书及收条、黄××向法院出具的申请书、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魏一×家庭情况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赵铁成、赵××目无国法,为泄愤,伙同苏xx分别纠集他人持械殴打被害人,被告人魏一×、魏二×、魏三×均被他人纠集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六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赵铁成伙同他人无事生非,持凶器恐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赵铁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范××、赵铁成、赵××均因犯他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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