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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刑初字第541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一×。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牛丽峰,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一×及其辩护人苗桂利、牛丽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零时许,被告人王一×驾驶牌照号为津k×××××的雅阁牌小型汽车,沿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家园六经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华明大道交口时,遇被害人李二×驾驶牌照号为津n×××××的宝骏牌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超速驶来,被告人王一×所驾车辆前部与被害人李二×所驾车辆右侧前部相撞,造成被害人李二×及乘车人员王二×受伤,被害人李二×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被告人王一×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王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日,被告人王一×到天津市公安交管局东丽支队华明大队投案。
2015年1月8日被告人王一×与被害人王二×、李二×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王一×赔偿被害人李二×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赔偿被害人王二×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王二×、李二×亲属请求公安机关不要追究被告人王一×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二×的陈述,证人陈××、李一×、田××、窦××、闫××、马××、贺××、张××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被告人王一×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民事赔偿谅解协议书,被告人王一×的供述,被告人王一×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一×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观察不周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王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请求本院对被告人王一×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一×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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