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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刑初字第81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一×,农民。2014年7月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牛丽峰,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一×,农民。2014年8月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一×,农民。2014年7月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苗桂丽,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一×,无职业。2014年8月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农民。2014年8月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农民。2014年8月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4)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一×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吕一×、刘一×、王一×、林××、郝××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一×、吕一×、刘一×、王一×、林××、郝××及被告人张一×的辩护人牛丽峰、被告人刘一×的辩护人苗桂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一×、王一×、林××、郝××与被害人刘六×、杨二×、王五×等人在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兰桂坊”歌厅内相邻包间娱乐。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张一×认为吃亏,为了泄愤,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吕一×、刘一×来到现场,被告人张一×、吕一×、刘一×、王一×、林××、郝××在“兰桂坊”歌厅门前将欲离开歌厅的被害人刘六×、杨二×、王五×拦下,用酒瓶、拳脚对被害人刘六×、杨二×、王五×进行殴打,分别致被害人刘六×、杨二×、王五×头面部、腰部、颈椎部等处受伤,后六被告人逃离现场,因被告人张一×等人未结账,歌厅服务员被害人高××(另案处理)、李二×、王六×、李三×追赶被告人张一×等人至“兰桂坊”歌厅以北“炫舞”歌厅门前,将跑在后边的被告人张一×拽住让其付消费款,被告人张一×呼喊跑在前面的被告人吕一×、刘一×等人,被告人吕一×、刘一×等人误认为对方人打张一×遂持木棍、砖头返回,对高××、李二×、王六×、李三×进行殴打,分别致被害人李二×、李三×头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六×、杨二×、王五×、李二×、李三×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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