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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778号
原告王××。
被告李××。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双方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已减半收取,故不再退回。
代理审判员 刘信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文超
速 录 员 刘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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