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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汉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2013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辩护人侯宝波,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汉刑诉字(2014)第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因被告人刘××提出无罪答辩意见,本院于2014年9月21日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2014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12月1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该案;2015年1月1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恢复审理该案,本院于当日裁定恢复审理本案;2015年4月1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再次以该案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该案;2015年5月1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恢复审理该案,本院于当日裁定恢复审理本案;2015年7月17日、8月13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学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其辩护人侯宝波第一、二次开庭时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次开庭时并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至2013年7月间,由被告人刘××经营的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福物业)在负责管理本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北路“顺驰世纪花园”小区期间,被告人刘××私自以该小区房漏、水管破裂、路面维修等为理由,以签订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申请表中骗盖居委会公章为手段,从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先后四次骗取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187500元。专项资金进入公司账户后,被告人刘××私自提取,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刘××于2013年9月26日被查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计人民币18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具有坦白情节;且新福物业在主持世纪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期间,对小区屋面、业主漏水房屋、外排水管、公用路面进行过修缮,上述费用均属于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适用范畴;故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刘××向法庭提交了费用支出明细表(其中包含材料费、员工工资及向汉三公司及天津鑫恒劳动服务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税费、因业主自行修复漏房而减免的物业费)、部分材料费收据、物业公司员工证言及现场照片。
经审理查明,新福物业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刘××,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汉沽世纪花园小区为天津市顺驰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2003年8月该公司与天津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天津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世纪花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2011年4月始,新福物业接手世纪花园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但并未签署相关物业服务合同。2011年5月、2012年3月、11月,被告人刘××以新福物业的名义先后四次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每次申请均提交了《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为新福物业与天津市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二份,与天津鑫恒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二份)、《施工图结算书》、《维修工程验收报告》、《结算款发票》。依据《施工合同》记载工程名称分别为水管破裂修缮工程、房漏修缮工程、屋面防水维修工程、路面维修工程。工程造价总计人民币187500元。天津市汉沽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根据被告人刘××提交的上述材料先后向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划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天津市房屋维修管理中心依据上报的工程造价分三次将款项转入新福物业建设银行账户中,被告人刘××在上述款项未载入公司账目的情况下,将专项资金私自提取并占为己有。2013年7月,世纪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决定解除与新福物业的物业服务关系。
新福物业与天津市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恒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四份《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系被告人刘××以向上述公司支付管理费和税费为条件换取,上述公司并未实际进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维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申请栏中王园里和德阳里居委会的印章,系被告人刘××通过私人关系而取得,而世纪花园小区系属贾园里居委会管辖。《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中“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查勘确认情况”一栏记载的“经现场查勘符合使用应急解危资金条件”的记载及“张××、朱××”的签字系汉沽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内勤冯××在主任班××的要求下代签,张××、朱××并未在实地查勘世纪花园小区是否存有需要使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进行维修的工程项目。《维修工程验收报告》中居委会及物业管理办公室的盖章均系相关负责人员未到世纪花园小区现场进行工程验收的情况下所为。被告人刘××于2013年9月26日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刘××退赔赃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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