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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一×,中共党员,无职业。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汉刑诉字(2015)第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学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1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李一×驾驶冀B×××××徐工牌黄黑色重型专项作业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营城大桥东侧辅路交口处时,因躲避电动车将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被害人刘二×驾驶的沿营城大桥东侧辅路右转弯的大安牌蓝色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刘二×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损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一×驾驶车辆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李一×于2015年3月31日当场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警汉沽支队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一×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庭审中,被告人李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李一×驾驶冀B×××××徐工牌黄黑色重型专项作业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营城大桥东侧辅路交口处时,因躲避电动车将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被害人刘二×驾驶的沿营城大桥东侧辅路右转弯的大安牌蓝色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刘二×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损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一×驾驶车辆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李一×于2015年3月31日当场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警汉沽支队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李一×与被害人家属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一×、王××、孙××、李二×的证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汉沽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交通事故勘验照片,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检验报告》、《李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刘二×尸体检验报告》,天津市汉沽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证明书》,被告人李一×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办案人员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归案经过》及现场照片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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