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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系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钻井公司70589钻井队副队长。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港南治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5日被取保候审,9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系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钻井公司70589钻井队柴油机司机。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港南治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5日被取保候审,9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系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钻井公司70589钻井队发电工。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港南治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5日被取保候审,9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农民。2008年3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港南治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5日被取保候审,9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4)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杨××、李××、汪××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杨××、李×、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张××任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钻井公司70589钻井队副队长,负责该井队的人员管理和井场内设备的管理工作。
2014年6-7月间,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杨××、李×、汪××两次将该井队生产用柴油1600余公斤变卖,得赃款12800元。被告人张××分得赃款11400元,被告人杨××、李×各分得赃款700元。后被告人张××使用分得赃款中的6400余元为钻井队购买了两台清洗机及部分食品。
2014年8月21日,四被告人被查获归案,被告人张××、杨××、李×共计退赔128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及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杨××、李×、汪××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建议对四被告人均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张××任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钻井公司70589钻井队副队长,协助队长管理该队工作,主要负责该队现场设备、物资的安全、管理等工作。
2014年6-7月间,被告人张××与被告人汪××经事先预谋后,伙同被告人杨××、李×,利用被告人张××、杨××、李×值班之机,两次将该井队生产用柴油1600余公斤,以12800元的价格变卖给被告人汪××,后被告人汪××将1600余公斤柴油又以14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被告人杨××、李×各分得赃款700元,被告人张××分得赃款11400元,其使用其中5750余元为钻井队购买了两台清洗机。
2014年8月21日,四被告人被查获归案,被告人张××退缴赃款12800元,被告人汪××退缴赃款1500元,被告人张××、杨××、李×各缴纳钻井队内罚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初的一天,我去歧口买虾时,见路边废品收购站写着收油,下车后与老板谈好价格并相互留了电话号码。过了20多天后的一个晚上,我先安排杨××、李×将发动机油箱加满柴油,然后给收油的人打电话让他过来收油。转天凌晨2点,我们在南港工业区高速路边见面后,我将收油人的车开到井场,装满柴油后,将车开到南港工业区高速路边,收油人给了我6400元,我给了杨××、李×共800元。7月20日左右,我和杨××又卖了一次,收油人还是给了6400元,我给杨××600元。后来因为李×发现卖油的痕迹,找到杨××,杨××又分给李×一部分;
2.被告人汪××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一个穿着红色工作服的人来到我的废品收购站,出事后知道他叫张××,张××和我谈好价格后相互留了电话号码。过了几天后的一个晚上,张××给我打电话,定好转天凌晨2点在南港工业区高速路边见面。我开车到南港工业区高速路边,张××接我到井场,装满油后,我给了他6400元。过了10天左右,张××又给我打电话,我开车去井场,装满油后,又给了张××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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