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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667号
原告袁某某,男,1954年5月3日生,汉族。
被告孟某某,女,1957年12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雪妮,女,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系被告孟某某的妹妹。
委托代理人赵亮,山西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以想进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田海根
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
人民陪审员 黄安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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