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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94号
原告庄某,无业。
被告李某,无业。
原告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玉晶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年××月××日在朔州市朔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共生育两子,长子李一飞,生于1993年9月24日,次子李若飞,生于1997年7月8日。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婚后,被告沾染吸毒恶习,于2001年第一次因吸毒被拘留,之后被告陆续不断因吸毒被处罚:于2005年在朔州戒毒所强制戒毒3个月,于2008年在朔州戒毒所强制戒毒7个多月,于2012年7月18日到2014年7月18日在朔州戒毒所强制戒毒2年。原告曾多次劝导被告戒毒,可被告屡教不改。另外,被告性格暴躁,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每有争吵,被告便对原告施加拳脚,更为严重的是,2014年11月27日,被告回家后无故与原告争吵,对原告拳打脚踢,并用菜刀砍伤原告,致原告背部12厘米刀伤及身体多处挫伤。原告认为,被告恶性不改,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未成年婚生子李若飞由原告抚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们都这么大了,以前我也坏,现在我回来以后就打算好好过呢。二十来年的夫妻了,需要和她和孩子们沟通好。
经审理查明,原告庄某与被告李某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在朔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生育两子,长子李一飞,1993年9月24日出生;次子李若飞,1997年7月8日出生,现均在打工。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被告于2001年第一次因吸毒被拘留,又于2005年、2008年、2012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18日数次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014年11月27日,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用菜刀将原告砍伤,经朔州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左肩背部钝器伤,右手拇指软组织损伤,右眼角软组织损伤,原告背部有12厘米刀伤并留下伤痕。双方因此于2014年11月27日分居至今。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并无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朔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在案为证,可予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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