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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532号
原告杨XX,女,汉族,应县下社镇人,现住应县城内。
委托代理人尚冬梅、高晓霞,应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安XX1,男,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应县金城镇席家堡村人,现住本村。
原告杨XX诉被告安X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农历正月十二订婚,2010年4月20日双方领取结婚证,2010年5月1日举办婚礼。婚后于2014年5月18日生育一女安XX2,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不求上进,又沉迷网络,在2012年时,被告甚至动手打原告,今年4月19日,被告又打原告时,原告随即报了警。现双方已无法继续生活,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安XX2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农历正月十二订婚,2010年4月20日双方领取结婚证,2010年5月1日举办婚礼后一起生活。婚后于2014年5月18日生育一女安XX2,现随原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和原告所举结婚证明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遇有磕碰尚属正常,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相互沟通、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XX与被告安XX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世葆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章 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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