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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武xx,男,汉族,应县大黄巍乡人,现住应县。
被告刘xx,女,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现住应县。
关于原告武xx诉被告刘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世葆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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