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祁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郭某。
被告胡某甲。
原告郭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98年1月28日生女儿胡某乙,2004年4月7日生儿某。婚后原、被告常因琐事吵架、怄气、沟通较少。原告一直考虑有两个孩子一再忍让,但被告变本加厉,甚至怀疑原告人品。现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认为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本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胡某甲书面辩称,被告与原告自由恋爱,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深厚,生育两个孩子后,更是别人向往的幸福家庭。共同生活中虽不能事事如意,但被告愿意尽更多责任,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更好的经营好家庭。认为夫妻感情深厚,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胡某乙,2004年4月7日生儿某。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偶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沟通较少。2015年农历正月初三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请求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胡某甲认为夫妻感情深厚,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郭某与被告胡某甲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法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结婚共同生活二十多年,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育女儿胡某乙、儿某,建立了完整的家庭,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虽在后来的共同生活中,由于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原、被告双方本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完整的原则,均增强对家庭的责任感,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正确处理彼此间的矛盾,慎重对待婚姻家庭,多交流沟通,互助互爱,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根据本案事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郭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