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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32号
原告陈某。
被告吕某,2006年5月9日因交通肇事在逃。
原告陈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该与被告于1996年按乡俗举行婚礼共同生活,1996年农历腊月初三生女儿吕佳佳,现在校读书。××××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属再婚,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因被告与邻村妇女有染,与其丈夫斗殴后离家出走,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吕佳佳随该生活,由该抚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吕某未出庭,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吕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农历3月按乡俗举行婚礼共同生活,1996年农历腊月初三生女儿吕佳佳现在校读书,××××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系再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一般,2006年5月8日下午,被告吕某因驾驶红色奇瑞QQ车在贾令镇昌源河桥北将南左村村民龙志东撞倒,致龙志东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5月9日被告吕某负案在逃,至今杳无音信。2015年1月9日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吕佳佳随原告生活并分割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祁县公安局的在逃人员信息表及原告当庭陈述情况予以证明。
本案因被告吕某未出庭故未做调解。
本院认为,夫妻间只有在相互尊重、相互忠实、相互帮助、和睦相处的过程中,才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而被告吕某于2006年5月9日因交通肇事负案在逃至今杳无音讯,无法维持夫妻关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分割夫妻财产之请求因暂时无法核实,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吕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吕佳佳随原告陈某生活,并由其抚养,直至孩子成年;无论孩子随父跟母均属双方共同子女,被告吕某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成武
审 判 员  陈希芳
代理审判员  闫其良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段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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