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平民初字第313号
原告孟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晓辉,男。
被告杜某某,男。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晓辉,被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婚前和他人生一女杜某一,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3月相识,不到一个礼拜就开始同居生活,生育一子杜某二,2013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初两人感情尚可,原告于2012年1月怀孕,后于5月流产,双方感情产生隔阂。2012年8月,原告再次怀孕,被告依然对原告不管不问,反而经常殴打原告。2014年9月,被告酗酒回家后无故殴打原告,为此原告无奈离家,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和好无望,故具状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杜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不是事实,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1年农历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3月19日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2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婚前与他人生一女,取名杜某一。双方婚后生一子,取名杜某二。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2年5月原告流产后,双方感情产生不睦。原告于2014年11月去江苏打工,双方分居至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表、户口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在婚后共同生活中,
虽因琐事发生过吵闹,但双方之间并无不可原谅之过错。只要今后双方互谅互让,各自改正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珍惜双方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相关爱,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共建美好家庭,夫妻关系会有和好的可能。综观本案,目前尚无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且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双方的婚姻关系以不离为妥。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毋新亮
审判员  李秋红
审判员  李瑞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裴耀莉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