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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宋某某,女。
被告郭某某,男。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宋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正月十九订婚,2008年11月8日举行婚礼,2009年2月23日领取结婚证,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偶尔回来看望原告。因我们是相亲认识,所以没有感情基础,2011年被告从孝义回家后,原告感觉到双方性格极为不合,被告性格古怪,整日沉默寡语,被告回来后不正经工作,且对家庭经济一手执掌,被告挣钱后也不给我,都是他一人花销,出去旅游、上网。原告只好外出打工来维持生活,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农历8月16日晚被告从网吧回来之后,因琐事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农历8月25日因孩子生病不吃药,被告就对孩子进行了殴打。我上前阻拦被告就对我进行了殴打。2014年9月21日晚因我拿被告枕头下的钱,被告对我就实施暴力,致原告入住医院,经诊断为:左锁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被告未曾关心过原告,只看望过一次。住院十天出院后我就回了娘家居住至今,现我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每月都给原告钱,我不是出去旅游是出去找工作。我打她是因为她把我踢到床下。2014年9月21日是因为我孩子长期生病,我想把钱攒起来,原告就从我的枕头下拿钱,我无意间就把她踢倒在地。后她告我身体不舒服,她姨姨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我爸爸去的医院,我没有去,但是我给看她钱,两天后我去的医院,我去过5次,每次停留半小时,我一去她就撵我走。我爸爸给了原告3万元让看病,看病花了1万元左右。我就不知道她什么时候出院。10月6日我去原告娘家叫她,她不跟我回家。我叫过她有十多次。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正月十九订婚,2008年11月8日举行婚礼,2009年2月23日领取结婚证,在共同生活期间,开始被告在外打工,2012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就发生过吵闹,2013年原、被告因孩子上学一同到城里生活,原、被告于2014年9月21日因原告要被告的工资从而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闹,致原告左锁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原告出院后回娘家居住,再未回被告家。被告曾去唤过原告多次。原、被告于2009年8月8日生育一子,现随被告生活,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结婚证、出生证、保证书、户口等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原、被告婚初感情不错,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原、被告不互相体谅、包容,致双方感情产生裂痕,原告回娘家居住,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相体谅、包容感情还会和好如初,故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述给了被告父亲修墙、买房子2万元,被告姐姐借了1万元,因无证据证明不予确认,被告陈述借给原告父亲2万元,因无证据证明不予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志远
审判员  李瑞杰
审判员  李秋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裴耀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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