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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2310号
  
  原告欧阳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张某某因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欧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阳某某诉称,原、被告自1998年开始恋爱,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直到前几年,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有问题为由向原告及原告父母和亲戚借钱,还经常在外应酬,且不与原告联系,双方因此而产生矛盾。2015年1月,被告离家突然失踪,原告报警后,2015年4月海事公安局通知原告已找到被告,才得知被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羁押于看守所。被告失踪后,原告才发现被告还对外欠债,债主还来找过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处理。
  被告张某某以书面方式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婚姻及生育情况无异议,被告同意离婚,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处理,被告与原告已就财产部分协商一致处理了。被告目前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5年4月19日被拘留至今,无法参加庭审,同意以此意见作为开庭时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称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庭审中,被告父亲向法院提供给了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出具的逮捕通知书,显示被告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诉讼中,本院与被告作了谈话,其明确表示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除原告陈述外,另有结婚证、逮捕通知书、谈话笔录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近年来因故产生矛盾,原告陈述被告在外欠债,有债主上门要债,且被告现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羁押于看守所,现被告也同意离婚,应予准许。被告因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并以书面方式陈述意见,可由本院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美华
人民陪审员 朱亚平
人民陪审员 王胜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邝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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