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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2412号
  
  原告吴甲。
  委托代理人周冯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甲。
  委托代理人孙乙。
  委托代理人吴乙。
  原告吴甲诉被告孙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冯春、被告孙甲的委托代理人孙乙、吴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甲诉称,原、被告于196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196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偷盗他人财物的习惯,原告多次劝告,被告毫无悔改之心,反而变本加厉,对家庭不管不顾,还把儿女抛给原告及被告母亲照顾,为此双方经常吵架,感情出现裂痕,但原告考虑到儿女尚小未提出离婚。2012年11月原、被告的儿子殴打原告,被告不但不阻止反而纵容儿子。原告为了人身安全考虑不得不从家里搬出,原、被告自2012年底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6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之后原、被告仍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孙甲辩称,原、被告已结婚四十余年,感情基础深厚。被告之前曾因家庭困难偷窃过,但2007年之后都没有了。原告迷恋保健品,还要卖掉家中房子购买保健品,原告为此与家人产生矛盾,2012年11月儿子并没有殴打原告,被告也没有纵容儿子,反而从中协调、劝解。原告称其要去昆山帮朋友搞工程而搬离家中,期间被告多次前往昆山看望原告,原告也多次往返于家中和昆山租住处,并委托被告为其办理相关事宜,原告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也去医院照顾,双方并未分居。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后,被告一直试图联系原告,但原告却故意隐瞒了其住址,被告无法找到原告。为了保证原告的生活,被告还继续将出租房屋的一半租金给原告,被告是关心原告的。因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8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吴丙、吴乙、孙乙,现子女均已成年。原告曾于2014年6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
  审理中,被告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则坚持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已结婚四十余年,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根据庭审调查,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对于原告与子女之间的矛盾,家庭成员间应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谅解,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现原、被告均已步入晚年,理应给予彼此更多的关怀与帮助,互相扶持,幸福、快乐地安度晚年。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吴甲要求与被告孙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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