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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少民初字第162号 (3)

赔偿范围及数额的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应基于原告的诉请以及法律法规合理确定。

1、关于医疗费,原告主张1,310元,被告认为应扣除原告看内科用于治疗感冒的医疗费,本院认为,医疗费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就医治病支出的费用。被告辩解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确认医疗费为1,064.60元。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确定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端某某负担原告医疗费958.14元

2、交通费194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确定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端某某负担原告交通费174.60元。

3、复印、打字费54元。被告认为原告主张与法无据,不同意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为诉讼实际支出,予以确认;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确认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端某某应负担原告复印、打字费48.60元;

4、快递费26元,被告认为原告主张不合理,不同意支付,本院认为该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5、护理费2,400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确认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端某某应负担原告护理费2,160元

6、营养费1,800元。被告没有异议。根据本案责任认定,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端某某负担原告营养费1,620元。

7、误工费24,000元。原告表示其担任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另外一家公司工作,每月收入6,000元。被告表示不认可,公司只是原告名义开的,原告未提供税单,也未提供收入减少的证明,且原告已经72岁有退休金。本院认为,误工费系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实际减少的收入。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税单,根据原告所在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工资情况,并未明显减少,但考虑到原告确实有一定损失,故酌定原告误工费为1,000元,根据本案责任认定,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端某某负担原告误工费900元。

8、律师代理费5,000元,被告表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数额过高,也不应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该损失系其为诉讼所实际支出,应纳入本案赔偿范围。按照上海市现行律师收费标准以及本案的诉讼标的,尚属合理,故酌定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端某某负担原告律师代理费4,5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被告认为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此次受伤虽未构成伤残,但确给其精神和肉体上造成了较大痛苦,造成了骨折,后果严重,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酌定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端某某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

9、赔礼道歉。原告表示,其受伤后被告李某甲方态度恶劣,没有一点愧疚,法庭上虽口头表示歉意,但庭后即恶语对待原告,态度不诚恳。被告“江五小学”没有积极处理该事件,故此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李某甲方表示曾发短信给原告的女儿想登门赔礼道歉,但因原告拒绝没有成功。在法庭上,被告李某甲方表示由于孩子造成原告受伤感到很抱歉。被告“江五小学”表示,学校不希望任何人在学校受伤,学校将进一步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本院认为,两被告在法庭上已表明自己的态度,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10、司法鉴定费用1,800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根据本案的责任认定,由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端某某负担1,620元。

就本案,本院还需向当事人指出,其一,原告曾庭后提出被告的道歉诚意不够,法院希望各方都要冷静对待此事件,尤其被告李某甲的家属,李某甲虽未满十周岁,但其一个关门的动作给七十二岁的原告造成了很大的肉体痛苦,生活也极其不便,给原告的生活增添了很多麻烦,故希望李某甲的家属能尽量换位思考,取得原告谅解。同时,本院也希望原告对未成年被告李某甲多报以谅解和关爱之心,这样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其二,学校的放学制度是学校内部管理事宜,也皆非所有的纠纷都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就本案而言,如何避免让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是被告“江五小学”值得思考和研究的。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端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人民币958.14元、交通费人民币174.60元、复印、打字费人民币48.60元、护理费人民币2,160元、营养费人民币1,620元、误工费人民币900元。

二、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端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5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500元。

三、驳回原告黄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2.10元,原告黄某某负担人民币70.10元,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端某某负担人民币622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人民币180元、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端某某负担人民币1,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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