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68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炳森,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萍,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甲。
原告胡甲。
赵甲、胡甲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小平,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赵C。
原告赵乙。
委托代理人郑乙。
原告赵丙。
原告赵丁。
原告赵A。
原告赵B。
法定代理人胡乙。
委托代理人何燏时,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HUIMIN ZHAO。
被告郑甲。
委托代理人杜宇,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名越,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郑甲遗赠纠纷、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赵甲、胡甲、赵C、赵乙、赵丙、赵丁、赵A、赵B、HUIMIN ZHAO(赵惠民)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炳森、张萍,原告赵甲、胡甲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小平,原告赵C,原告赵乙的委托代理人郑乙,原告赵丙,原告赵丁、HUIMIN ZHAO(赵惠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C,原告赵A,原告赵B的委托代理人何燏时,被告郑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宇、刘名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遗赠人李某某于2012年8月2日去世。其系李某某的外甥女。郑甲系其的舅妈。2012年6月6日,李某某长期患有XXX疾病,自感将不久于人世,郑重委托其姐李晏,恳请常到家来的吴建华、吴维俊到场,口述代书遗嘱,确定将其享有的上海市中山南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称系争房屋)份额赠予其。同时李某某将近几年来给郑甲的多封亲笔书信交给其,其从书信中得知1975年李某某与郑甲结婚,李某某在无力解除这一畸形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选择了逃避。在深圳工作十八年,退休直接从深圳至西安,投靠其及李某某的姐姐李晏朝夕相处,共同生活,直至病重病危、生养死葬。在信件的字里行间表现的刻骨痛心、淋漓尽致。提及赵家、郑家均充分表示无权继承其财产。其财产的继承最终由其指定。该意思明确表示确定李某某对郑甲剥夺了继承权。代书遗嘱作为指导性法律规范,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有两个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证明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证明人及代书人已出具了李某某所立遗嘱客观事实过程的证明,因而该遗嘱是有效的。其是李某某遗产的唯一权利人和遗嘱的手遗赠人。李某某与郑甲结婚时,郑甲最小的儿子赵建民即将年满18周岁,根据当时教育的体制,16周岁已完成高中教育,并有从事其他工作的事实。基于相关规定,李某某与赵建民不存在抚养的事实。故赵B作为赵建民的儿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不具有代位继承资格。李某某与郑甲的其余子女不构成抚养关系,均不具有继承权。至于赵甲、胡甲主张的2008年12月8日遗嘱是为了2009年4月15日办理户籍所提供的,该遗嘱不是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遗嘱效力。2012年8月2日,李某某去世,为了了却李某某的遗愿,向郑甲提出分割遗产的请求。郑甲态度暧昧,一直推诿敷衍。故诉至法院要求:要求分得李某某在上海市中山南路XXX号XXX室房屋中享有的一半产权份额。
原告赵甲、胡甲共同诉称,李某某没有要将其在系争房屋中享有的份额赠予李某的意思,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李某某尽了赡养义务。李某提供的遗嘱无效。如果遗嘱有效,接受赠予应在二个月内作出意思表示,李某至今没有表示接受遗赠,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赠。至于赵乙、赵B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赵乙、赵B的父亲赵建民参加工作时,距离年满18周岁只有2个月,形成抚养关系的可能性不大,且赵乙、赵B也没有提交李某某与赵建民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据,故赵乙、赵B没有继承权。李某某生前留有遗嘱,按照遗嘱其要求分得系争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因此,不同意李某、赵乙、赵B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C、赵丁、HUIMIN ZHAO(赵惠民)共同诉称,郑甲将近九十高龄,患有心脏、脑梗等疾病,建议等郑甲百年以后再谈财产继承事宜,系争房屋应该归郑甲所有。
原告赵乙诉称,与赵B的意见一致,要求按法律规定继承李某某的遗产。
原告赵丙诉称,同意赵C、赵丁、HUIMIN ZHAO(赵惠民)的意见。
原告赵A诉称,同意赵C、赵丁、HUIMIN ZHAO(赵惠民)的意见。
原告赵B诉称,李苹出示的遗嘱,性质是遗赠。根据法律规定,遗嘱需具备两个要件,要有实质意思表示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李某某当时已病危,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是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李晏是李某的母亲,有利害关系,代书人、见证人没有出庭质证,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李某提供的遗嘱无效。赵甲、胡甲提供的遗嘱,从法律性质来说,与李某某没有形成法定抚养关系,同样也是遗赠。遗嘱的内容意思含糊不清,前后矛盾。可以理解为,李某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只有郑甲,这其实是其误解,本案中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赵B就是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其次,在李某某与郑甲均死亡后才发生继承,现在郑甲健在,所以继承还没有开始。第三,这个遗嘱侵犯了郑甲的权利,李某某没有权利处分郑甲的财产。另外,受遗赠人李某、赵甲、胡甲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当认定为放弃。因此,李某与赵甲、胡甲提供的遗嘱均某某法律效力。赵建民是在郑甲和李某某结婚之后才参加工作。如果遗嘱剥夺了未成年人继承遗产份额,这一部分也应当无效。综上,赵B要求继承系争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折合人民币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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