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68号 (3)
被继承人李某某在上海市中山南路XXX号XXX室房屋中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被告郑甲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李某已预缴),由原告李某负担人民币6,300元,被告郑甲负担人民币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李某、赵甲、胡甲、赵C、赵乙、赵丙、赵丁、赵A、赵B、被告郑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HUIMIN ZHAO(赵惠民)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冰清
审 判 员 顾国钧
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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