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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2015年2月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何某的朋友孙某向其提出要购买冰毒,何某联系其在广州的朋友张某,经何某介绍,孙某利用支付宝向张某支付人民币1000元购买3克冰毒。2015年1月30日,张某用快递方式将3克冰毒邮寄至孙某住处,后何某与孙某共同吸食了冰毒。2015年2月3日,民警在孙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冰毒0.184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被告人何某通过网络交友结识了孙某。2015年1月26日左右,二人聊天时,孙某提出欲购毒品,被告人何某表示其可以通过广州认识的朋友买到毒品。后经被告人何某联系,孙某通过支付宝向广州汇款人民币1000元,同年1月30日,何某广州的朋友通过快递邮寄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至孙某的住处,被告人何某与孙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5年2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锁金村派出所接到举报线索称孙某有吸食毒品的嫌疑。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鼓楼区沈举人巷15号503室孙某的住处将涉嫌吸毒人员孙某、何某查获,二人交代了共同吸食毒品的事实,被告人何某还主动交代了该毒品系通过其联系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从广州购买。
公安人员在孙某的家中查获白色晶体1袋,经鉴定,该白色晶体净重0.1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本案事实另有证人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归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何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案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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