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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玄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2014年9月1日,被告人鲁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为归还查明亮的欠款,于2014年6月17日用虚构的南通逸铭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铭公司)与华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因南京华顶公司要求现款交易,被告人鲁某利用担任华顶公司区域经理的职务之便,为逸铭公司该批货物的货款提供担保,向华顶公司赊购10台三星P879手机、10台三星P709手机,货物总计价值人民币29500元。后被告人鲁某将该批货物用于清偿其欠查明亮的欠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人鲁某入职华顶公司并担任区域经理,负责南通、盐城、无锡地区手机销售工作。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鲁某用虚构的逸铭公司与华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因南京华顶公司要求现款交易,被告人鲁某利用担任华顶公司区域经理的职务之便,为逸铭公司该批货物的货款提供担保,向华顶公司赊购10台三星P879手机、10台三星P709手机,货物总计价值人民币29500元。后被告人鲁某将该批货物清偿了其欠查明亮的欠款。
2014年9月1日,被告人鲁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鲁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
以上事实被告人鲁某供认不讳。本案事实还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华顶公司营业执照、鲁某入职登记表以及工资领取表、购销合同、出库单、查明亮提供的收货记录、鲁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以及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苗某、查明亮、笪秀利、张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赔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鲁某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并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保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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