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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2015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翻窗进入本市玄武区xx村108号x幢505、506室厨房,因寻找食物未果自行离开。2014年7月20日及12月18日,2015年3月10日及4月3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盗窃作案4次,窃得现金人民币1870余元及钥匙、U盘等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提请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侵入住宅事实
2014年7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为寻找食物翻窗进入本市玄武区xx村108号x幢505室、506室厨房,后因寻找食物未果自行离开。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供认不讳。该事实另有被害人范某、李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盗窃事实
2014年7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翻窗进入本市玄武区xx村108号2幢402室,窃得高某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及钥匙等物品。
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200号南京理工大学第四教学楼A309教室,窃得蒋某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200号南京理工大学第四教学楼C212教室,窃得姜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650元。
2015年4月3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200号南京理工大学第四教学楼C208教室,窃得张某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余元及U盘1个。
2015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扣押U盘1个已发还被害人张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供认不讳。该事实另有被害人高某、蒋某、姜某、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鉴定书,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摄影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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