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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98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
被告殷某某,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
原告某某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娜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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