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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3813号
原告皮某,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吕某,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
原告皮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皮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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