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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623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
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学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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