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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466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杨某某,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振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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