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466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杨某某,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振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丹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