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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54号
原告:刘某,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郑某,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巴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振刚
审 判 员  栾 兰
人民陪审员  李精振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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