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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187号
原告:李某,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胡某,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6月18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经常口角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与2011年、2014年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现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否认与被告到婚姻登记部门履行过结婚登记手续,认为结婚证是假的,并提供该结婚证上注明的婚姻缔结地河南省虞城县民政局关于原被告婚姻登记无档案的证明。因原告否认双方缔结过婚姻登记,现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因双方没有婚姻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起诉不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振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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