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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777号
原告:杨某,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黄某,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振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8月18日登记结婚,1998年11月18日婚生一子杨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1992年我开食品厂,有孩子之前我负责管账,有孩子之后被告负责管账,被告经常出错,我跟被告商量请个人来管账,被告说我信不过她,如果被告出错了,我说她,被告说我看不上她,我们为此经常吵架。对待孩子被告过于溺爱,孩子七点半上学,但被告八点才送孩子,孩子都上高中还每天开车接送。孩子骂被告,我教育孩子,被告还为孩子狡辩,不让我管孩子。被告瞒着我办信用卡,几年前被告办信用卡欠了3万元,我给还了,被告答应我以后不办了,现在被告又办了两张卡,银行给我打电话。作为夫妻,我们之间没有诚信,我现在跟被告心里没底,不知道被告钱都干什么去了。虽然现在账归我管了,但是这么多年我们不仅没有钱,还欠账。跟被告说什么事都当耳旁风,当时答应,过后该干什么干什么,也不听。去年别人欠厂子钱,我让被告去要账,被告不去,我要回来3万元,半路让被告劫走了,走了10多天,回来钱也没有了,我问被告钱哪去了,被告说钱还房贷了,我现在不信被告说的话。我们没有分居。我现在想跟被告脱离关系,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登记、婚生子女情况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我管账管的很好,我拿3万元还房贷了,我走那十多天,去我婆婆家住了。原告脾气暴躁,有时打孩子,孩子青春期,对原告有点意见。信用卡的钱我有的用于厂子了,现在信用卡还欠点钱,我自己能还。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到破裂程度,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原告不应再坚持离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振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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