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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786号
原告:耿某,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
被告:刘某,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振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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