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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541号(2)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原告怀疑被告在外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及被告收入不稳定等产生矛盾。在诉讼中,被告表示今后积极努力工作,挣钱养家,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机会,不应再坚持离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振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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