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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1040号
原告:贺某,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曹某,女,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振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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