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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0679号
原告郭某,女,满族,1986年10月28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
被告全某,男,满族,1987年5月9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敏诉被告史学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依法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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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薛晓璇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朴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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