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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360号
原告:司××,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唐××,男,1963年11月0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司××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梁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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