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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365号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隋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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