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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497号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薛XX
被告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红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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