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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40号
原告呼xx。
原告李xx。
被告呼某。
被告呼某某。
被告呼某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xx、李xx诉被告呼某、呼某某、呼某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免收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可予尊重,同意原告撤回起诉。关于原告免收诉讼费的请求,因二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经济较为困难,考虑以上实际情况,本院同意免收其诉讼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
审 判 长  朱鹏翼
审 判 员  徐晓华
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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