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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43号
原告张x。
被告马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鹏翼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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