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39号
原告范xx,
委托代理人,梁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诉被告王xx(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可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九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明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