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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大民初字第00127号
原告王XX,X,XX,XX,XX,XX,XXXX
被告董XX,X,XX,XX,XX,XX,XXXX
原告王XX诉被告董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姚建军独任审判。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建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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